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院各部门办案人员须持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借阅单,借阅自己办理案件有关的已归档卷宗。
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持分管院长签字的借阅单,借阅与自己或本部门办理案件有关的卷宗。
因办案需要借阅其他部门的卷宗,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在案件执行或申诉复查过程中,承办人可按前两款规定直接借阅作为执行依据的诉讼卷宗或作为复查对象的原案件卷宗。
一次借阅十件以上的批量卷宗,还须专门填写借阅,说明用途,报分管院长批准。
严禁本院干警假借自己办案之名为当事人、社会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违规借阅卷宗。
借阅卷宗一般由借卷人直接到档案室办理,其他人经办的,应在借卷单上签名为经办人。非本院正式的在编干警,不得到档案室经办借卷事宜。
借卷人因工作变动不再需要所借卷宗时,应到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非经档案室重办借阅手续,不得自行将所借卷宗移交给新的承办人。
二、上级法院需调卷的凭调卷函,由立案庭统一到档案室办理借卷登记手续。
三、本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因办案需要凭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件,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可查阅有关诉讼卷宗。如需外借,应当经院长签批。
四、本地其他机关部门需借阅诉讼卷宗的,凭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查阅;如需外借,一律由院长签批。
五、外地司法机关需查阅案件卷宗的,凭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查阅,但一般不得借阅本院已归档的卷宗,特殊情况必须经院长审批后方可借阅。
六、代理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所代理案件的卷宗或为了自己所代理的案件申请再审,需要查阅有关档案材料的,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查阅。本案原被告,凭本人身份证可以查阅案卷内的裁判文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卷宗,一般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承办人已调离的,则由现案件归属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七、除上级法院或本院复查、评查案件需要调卷的之外,对借阅 、查阅已归档卷宗仅限于正卷。特殊情况需要借阅、查阅正卷的,应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长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般不得查阅 。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民事案件的查阅范围按上级法院的规定办理。
八、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九、借卷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办案确实需要的,可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上级法院或外单位借卷超过三个月的,由经办人催还;借卷时间超过一年的,经办人每年应与相关调借卷人对接一次。
十、除本院工作所需及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以外,对其他人查阅、复印卷宗应收取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