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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仪使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执法人员依法正确使用记录仪,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执法执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我院配发的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执法记录是指执法人员在先期处理和现场执法活动中,对其现场执法全过程进行的录音录像,以及收集、固定、保存的证据。
第三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专人为本部门的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对执法记录仪及执法记录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应按照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执法记录仪。配备执法记录仪的干警应参照使用说明书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注意维护和保养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要做到“执法必带、执法必用、资料必存”。
第七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时要完整记录执法现场相关人、事、物、地情况,并突出以下重点:
(一)违法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言行及体貌特征;
(二)现场与当事人、目击证人的谈话内容;
(三)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获取的证据;
(四)现场存放物品项目、数量等。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得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记录:
(一)非执法执勤行为;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其他未经允许使用执法仪的情形。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时应遵循全程记录原则,使用时间应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起至现场执法结束时止。执法人员必须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内容客观、完整。
如因技术问题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记录中断的,使用者应尽快排除故障,续录时要对中断记录原因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现场无法排除故障的,事后应写出书面报告,载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及时向局领导提交审核,并交由记录仪管理员留存。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日期、时间等信息设定准确,能满足正常使用需要。
第十一条 干警佩戴执法记录仪时,应着制服,保持警容严整,并将执法记录仪牢固佩戴,调整好记录角度,确保记录内容清晰、完整(因特殊情况需要秘密记录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对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有其他侵害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要告知行为人注意其自己的言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 执勤活动中应注意个人言行,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执法仪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所录内容进行采集、下载,以备刻录光盘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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